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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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
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甲 |
违法行为在30天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投资总额1.5 倍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 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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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2)买卖非法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3)非法制作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4万元的罚款。 | ||||
| 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3)制作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节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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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制作、播出、向境外提供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 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轻微违法:擅自制作、播放或向境外提供有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在2部以下,播放时间在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收缴其节目载体。 | 并处1万元罚款 |
乙 |
一般违法:擅自制作、播放或向境外提供有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在3部-5部,播放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影响较大的。 | 并处3万元罚款 | |||||
丙 |
情节严重:擅自制作、播放或向境外提供有禁止内容的节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数量在6部以上,播放时间在30天以上。(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收缴其节目载体;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5万元罚款 | ||||
丁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 并处5万元罚款,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戊 |
构成犯罪 | 并处5万元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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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擅自变更节目套数,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不予罚款 |
乙 |
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时间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影响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影响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丁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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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1)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2)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3)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特别轻微违法:播放境内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行为在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
乙 |
轻微违法: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违法行为在2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罚款 | |||||
丙 |
一般违法: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的。 | 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丁 |
严重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时间在15天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2万元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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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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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轻微违法:违法行为在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000元罚款 |
乙 |
一般违法:违法行为在5天(含5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罚款 | |||||
丙 |
严重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在5天(含5天)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2万元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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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轻微违法:违法行为在2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罚款 |
乙 |
一般违法:违法行为在40天(含4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丙 |
严重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在40天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2万元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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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2)擅自以卫星待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特别轻微违法: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行为在1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
乙 |
轻微违法: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时间在2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的。 | 并处5000元罚款 | |||||
丙 |
一般违法: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或擅自以卫星待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时间在20天(含2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2万元罚款 | |||||
|
丁 |
严重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擅自以卫星待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2万元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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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甲 |
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不予罚款 |
乙 |
时间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影响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影响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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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务院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3款 |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电视节目,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违法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节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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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务院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5款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1.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 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电视节目,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违法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节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12 |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责令修复或拆除。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危害后果较严重的。 | 并处4万元的罚款。 |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责令修复或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并处 5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13 |
国务院第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 并处个人1000元的罚款;单位2万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危害后果较严重的。 | 并处个人5000元的罚款;单位5万元的罚款。 |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个人1万元的罚款;单位10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14 |
国务院第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甲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 并处个人500元的罚款;单位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危害后果较严重的。 | 并处个人1000元的罚款;单位1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个人2000元的罚款;单位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15 |
国务院第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甲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 并处个人500元的罚款;单位2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危害后果较严重的。 | 并处个人1000元的罚款;单位5000元的罚款。 |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个人2000元的罚款;单位1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16 |
国务院第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 |
第二十六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甲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 | 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
不予罚款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17 |
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甲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带头鼓动或集体组织2套以上5套以下卫星设施安装使用组织者;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对个人并处3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 2)联系、走私4-—10套以内非法卫星设施牟利者;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对个人并处1.5千元罚款,单位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 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2)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收其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对个人并处4千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4万元的罚款。 | ||||
| 3)带头鼓动或集体组织五套以上卫星设施安装使用组织者;4)散布谣言,导致群体上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联系、走私10套以上非法卫星设施牟利者;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对个人并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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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电部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第1、2款 |
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一)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甲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 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没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项目仍然违法; 2)传送反动淫秽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没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对个人并处3千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罚款。 | ||||
| 3)传送给娱乐性场所,非法赢利1千元以上; | 没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对个人并处1.5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 没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对个人并处4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 ||||
| 2)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传送反共言论,导致群体上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对个人并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19 |
广电部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第3款 |
违规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甲 |
1)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 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没收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免于罚款 |
乙 |
1)已告知需要许可项目仍然违法; | 没收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单位可并处1.5万元罚款 | ||||
| 2)安装给娱乐性场所,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3)安装境外卫星,提供反动淫秽节目卡被举报或查处者; | 没收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单位可并1万元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 没收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对单位可并处2万元罚款。 | ||||
| 1)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安装境外卫星,散布反动言论,导致群体上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吊销《许可证》 | 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0 |
广电部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第4款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宣传、广告 |
第十九条第4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免于罚款 |
乙 |
1)已告知需要许可项目仍然违法;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对个人并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2)给娱乐性场所做广告,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3)提供反动淫秽节目广告,被举报或查处者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个人可并处2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2万元罚款。 | ||||
| 2)拒不改正,继续广告违法行为的;3)散布反动言论,导致群体上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个人并处2万元款,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1 |
广电总局令第25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单位的器材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全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全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且产品质量下降数量在50个(含50个)以内。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且产品质量下降数量在50个以上。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 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2 |
广电总局令第25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其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广电总局向全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其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且伪造、盗用1次(含1次)以内。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且伪造、盗用1次以上。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 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3 |
广电总局令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违法行为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30天(含30天以上)。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4 |
广电总局令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甲 |
违法行为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5 |
广电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第3款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电视节目业务,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违法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反动淫秽色情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节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6 |
广电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第四款 |
节目传送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关于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违法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2)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关于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并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关于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7 |
广电总局令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甲 |
违法行为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8 |
广电总局令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为非法开办的节目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违法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29 |
广电总局令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违法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0 |
广电总局令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9条 |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予以取缔视频点播业务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予以取缔视频点播业务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违法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予以取缔视频点播业务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予以取缔视频点播业务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1 |
广电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30条第1款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乙类违法情形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2 |
广电总局令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30条第2款 |
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乙类违法情形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3 |
广电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30条第3款 |
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乙类违法情形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电视节目并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4 |
广电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30条第5款 |
从事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发证机关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通知发证机关,非法盈利五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乙类违法情形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通知发证机关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从事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发证机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5 |
广电总局令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从事视频点播单位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甲 |
违法行为在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6 |
广电总局令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32条 |
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乙类违法情形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7 |
广电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5条 |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乙类违法情形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8 |
广电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6条第1款 |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乙类违法情形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39 |
广电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6条第2款 |
擅自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具有两项乙类违法情形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0 |
广电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6条第3款 |
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和侵犯《著作权法》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和侵犯《著作权法》,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罚款同时有两项乙类违法情节并处1.5万元罚款 | ||||
| 3)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和侵犯《著作权法》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和侵犯《著作权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1 |
广电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6条第4款 |
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罚款同时有两项乙类违法情节并处1.5万元罚款 | ||||
| 3)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2 |
广电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6条第5款 |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罚款同时有两项乙类违法情节并处1.5万元罚款 | ||||
| 3)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3 |
广电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6条第6款 |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罚款同时有两项乙类违法情节并处1.5万元罚款 | ||||
| 3)擅自传播非法视听节目,赢利5千元以上又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造成政府、公检机关无法取证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4 |
广电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6条第7款 |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罚款同时有两项乙类违法情节并处1.5万元罚款 | ||||
| 3)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5 |
广电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6条第8款 |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知错马上改正者; 2)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免于罚款 |
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较严重:1)已告知需要许可的项目仍然违法;2)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非法赢利5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罚款同时有两项乙类违法情节并处1.5万元罚款 | ||||
| 3)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又传送反动淫秽电视节目,被举报或查处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情节严重:1)已经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3)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6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
甲 |
违法行为在30天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
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投资总额1.5 倍的罚款 | |||||
|
丙 |
违法行为,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 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7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有线付费频道制作播出下列禁止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轻微违法:制作、播出禁止内容的节目,播放时间在3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造成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 | 并处1万元罚款 |
乙 |
一般违法:制作、播出禁止内容的节目,播放时间在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 并处3万元罚款 | |||||
丙 |
严重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制作、播出禁止内容的节目,播放时间在5天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收缴其节目载体;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5万元罚款 | ||||
丁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 并处5万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戊 |
构成犯罪 | 并处5万元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8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1)付费频道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2)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3)付费频道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4)付费频道违反规定播出广告。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轻微违法:具有违法行为四种情形之(1)、(2)、(3)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罚款 |
乙
|
一般违法:具有违法行为之(4)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万元罚款 | ||||
丙 |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3万元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49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轻微违法: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时间在20天(含20天)以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罚款 |
乙
|
一般违法: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时间在20天(含20天)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丙 |
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并处2万元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50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违法行为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
51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或擅自拒绝集成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或擅自截传、转让、扩散、存贮付费频道内容,擅自传输、向用户提供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付费频道,擅自拒绝传输、接入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违法行为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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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从事付费频道的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活动的技术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用户接入机构未按规定与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建立连接系统。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违法行为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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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违法行为在15天(含1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30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30天(含30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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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甲 |
违法行为在2天(含2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不予罚款 |
乙 |
违法行为在5天以内,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丙 |
违法行为在5天(含5天)以上,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丁 |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2)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拒不改正的。 |
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诏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法律 法规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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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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